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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企业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

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市贸工局网站http//:www.szbti.gov.cn“网上政府”中下载《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打印填报)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件(不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无须提供);
    5.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2(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3),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受理程序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市贸易工业局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其余事项由市贸工局核准。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4.
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受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或5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核准。

申报地点及受理处室

申报地点:市民中心东服务大厅11号窗口

受理处室: 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受理依据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831日商合发[2004]452号)

咨询电话

82107475、82107050、82107322

温馨提示

根据商务部要求,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核准文件后还需申领批准证书。为提高效率,有关企业可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附《境内主体信息表》,我局核准后直接向商务部进行批准证书备案。企业可登陆商务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http://fec.mofcom.gov.cn/),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按提示操作输入有关数据,下载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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