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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报材料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一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它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后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董事长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第二十九、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七)企业合并
  1.预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公司盖章);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
  (5)市工商局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八)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书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各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5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填报纸《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5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5)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
  (6)各分立后企业各填报《企业批准证书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九)股权转让
  1.必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打印、董事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属上述(1)、(2)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公布)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十)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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