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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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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企业申请书1份;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三)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份;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1份、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份,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或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可不提供审计报告)1份;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1份;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1份;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1份;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此项资料)1份;
*(十二)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1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1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经营范围修改的补充合同章程4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1份;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七)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九)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十)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申请书1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1份;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此项资料)1份;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被并购境内企业申请)1份;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1份;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份;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1份、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份,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1份;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1份;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1份;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1份;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1份;
(十)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此项资料)1份;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1份;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份;
*(十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十六)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五、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提交时按下面顺序放)
(一)企业关于境内再投资申请书1份;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1份、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份,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1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此项资料)1份。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1份;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1份;
(十一)拟设立公司的章程1份。
注:
1、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
2、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①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③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④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网址http://www.szbti.gov.cn/gov/wstzsp 咨询电话:82002021
*参考格式及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szbti.gov.cn/gov/wstzsp/xiazai.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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