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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职能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政策法规。
2、拟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
3、依法管理全市加工盐及制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审核发放从事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
4、统一管理全市食盐的分配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的计划供应;负责省外调入盐的管理。
5、负责全市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深圳市政府93号令)等实施全市盐政管理。
6、合理组织各区盐业专营管理。
7、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盐业行政执法大队职能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盐业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我市盐业行政执法的法规体系;
2. 负责盐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查处全市范围内盐业违法案件;
3. 负责组织开展盐业执法联合专项行动;
4. 负责组织开展盐业行政执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5. 负责盐业行政处罚案件引起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具体工作;
6. 负责组织开展盐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7. 负责受理涉及盐业执法的投诉、控告和检举,纠正和处理盐业执法违法行为;
8. 完成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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