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

受理对象和条件:
  享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简称经营单位)直接或协同加工单位(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书”的来料加工业务。

申报材料:
一、新协议:
  1、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呈批表(原件一份)
  2、合作各方签署的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原件一式六份)
  3、外商不作价或作价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六份)
  4、外商所在国家(地区)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原件一份)
  5、外商在所在国(地区)的注册登记证及其附表(复印件一份)
  6、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经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8、合作各方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有污染的加工项目,须出具深圳市环保部门意见书(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0、加工场地使用凭证(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1、涉及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补充协议:
  1、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呈批表(原件一份)
  2、合作各方签署的延期、变更、终止等业务的对外加工装配补充协议书(原件一式六份)
  3、原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及其批复批文、加工厂特准营业证(如此前曾变更厂名、签约代表、商号、延期的,应提交相应有关变更补充协议和批复批文)(复印件一份)
  4、加工场地使用凭证(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5、涉及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受理程序: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受理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2、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3、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收 费:无
受理地点: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一楼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加工贸易处 
咨询电话:83232746、83228743 
投诉电话:82108148、8200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