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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2007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会展主、承办单位:
《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现按《办法》规定,就2006、2007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资助资金的申报工作通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资助对象: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商业性会展;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或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循环经济关系密切的商业性会展。
品牌会展是指:位列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和在国内举办的同类会展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
(二)资助条件及标准
1、对重要会展的创业资助
(1)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7,500平方米的重要会展,在其培育期(不超过5届)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展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对不属于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重要会展,在其培育期(不超过3届)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租费用的25%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展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对重要会展的成长性资助,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会展,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30%及以上的,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大型过100万元。
3、对品牌会展的临时性资助。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搞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会展,按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品牌会展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重要会展或品牌会展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会展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可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偿资助。
4、国际化资助。对获UFI认证的会展或展览机构,给予认证费用及认证后三年的会员费资助,每个会展或展览机构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三)不予资助的项目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返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申报办法
1、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深圳市会展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原件一份,深圳市贸工局网站下载);
(2)会展中心场租合同(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3)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原件一份);
(4)上届展会总结(原件一份)。
2、申请拨付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深圳市会展业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深圳市贸工局网站下载);
(2)会展中心结算清单、发票或其他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展会总结(原件一式两份)。
(二)申报2006年度会展业资助资金的,请同时提交资助申请及拨付申请材料。
三、申报受理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12月21日下午下班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市贸工局会议展览业促进办公室(贸易市场处),地址:市民中心C区3113,电话:82108411、82001346,传真:82002011。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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