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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一、受理依据
  原深圳市经贸局《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原深圳市经贸局《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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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4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2年,且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运作管理规范;企业近2年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年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产品出口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技术中心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R&D投入占年销售收入3.5%以上;技术中心开发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占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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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认定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
  (四)企业获得成果、专利或列入国家或省市计划情况及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企业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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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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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完备的纸质申请资料;
  (二)业务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一次性提出初审意见;
  (三)业务人员赴企业进行现场调研;
  (四)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审计和复核,根据审计结果提交审核报告;
  (五)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料及企业进行考察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六)报局领导审定后联合下文确认,颁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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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认定一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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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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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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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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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项
  
(一)根据《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进行认定和考核。
  (二)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可申请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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