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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一、受理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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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技术出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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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要求介绍双方公司名称,进口方情况,合同概况,说明资金来源。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选择提成,需说明计算依据及方法)
  (二)《自由技术出口登记表》(网上填写或下载填写打印)
  (三)技术出口合同正式文本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
  (五)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验原件)
  (六)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非中文本的都必须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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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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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
  (五)出具《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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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登记内容与合同相符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合同登记证书;不符的,通知企业修正,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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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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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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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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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项
  
(一)禁止类项目禁止出口;
  (二)限制类技术出口由国家商务部审批。有关企业可到我局领取限制类《技术出口申请书》,自行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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