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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登记


一、受理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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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已确认为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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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文件》复印件一式五份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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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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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20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报主管局长审核;
  (五)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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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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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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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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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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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项
  
(一)资金来源应是两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二)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三)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四)企业在申报前应自行对所进口设备逐一审核,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范围内的设备,应与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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