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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深圳设立代表机构申请


一、受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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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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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1份(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如申请单位负责人兼任代表,须由两个以上合伙负责人签字);
  (二)单位合法开业文件及合伙人资料(经我国驻当地使馆经商处认证,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中文翻译文件并加单位公章);
  (三)由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1份(经我国驻当地使馆经商处认证,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中文翻译文件并加单位公章);
  (四)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单位委任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的授权书原件1份;
  (五)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核对原件);
  (六)代表简历原件1份;
  (七)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八)涉外服务合同原件2份(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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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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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由承办单位代报送各类材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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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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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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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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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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