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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


一、受理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直通港奥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02]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粤港直通车辆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粤办函[1996]34号)、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深圳市政府要求增加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的意见》(粤外经贸资管字[1995]01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港自货自运厂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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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和兴办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可申请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
  (一)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
  (二)自产产品出口每月运输量超过120吨位或年出口额600万港币以上(同一外商在深圳兴办多个企业的,其投资额或运输量可合并计算);
  (三)无违规记录;
  (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度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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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指标
  1.申请深港直通厂车指标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2.《“三来一补”、“三资”企业深港直通厂车申请表》一式五份;
  3.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金已缴足的企业不需提供)或“三来一补”企业银行结汇情况说明1份(加盖公章,附银行结汇单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6.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说明1份(加盖公章,附海关核发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集中报关单复印件1份)。
  
(二)延期及其他变更事项
  1.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和省公安厅申请报告各1份(加盖公章);
  2.原深港直通厂车批文复印件1份;
  3.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金已缴足的企业不需提供)或“三来一补”企业银行结汇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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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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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
  (二)贸工局审核;
  (三)省公安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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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在收到全部受理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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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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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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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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