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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燃料油、柴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进口申请


一、受理依据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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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四)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五)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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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配额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七)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八)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出口实绩;
  (四)用油设备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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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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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根据商务部有关公告,企业提交申请;
  (二)我局审核汇总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下达年度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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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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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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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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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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