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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一、受理依据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商合发[2004]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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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三)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四)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五)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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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请在市贸工局网站下载《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并填报后打印);
  (二)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件(不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无须提供);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2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3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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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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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市贸易工业局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其余事项由市贸工局核准。
  (一)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二)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三)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四)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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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或5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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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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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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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5、82107050、821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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