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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


一、受理依据
  商务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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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1.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 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二)设计院
  1.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外经公司子公司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需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资质。
  (四)外贸公司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
  (五)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资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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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大型实体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 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1.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外贸公司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4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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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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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向市贸易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贸易工业局审核后拟文转报商务部审批。
  (三)领取《资格证书》: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市贸易工业局领取《资格证书》,并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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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或5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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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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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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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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