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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申请


一、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
  (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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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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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电脑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深圳市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进口申请表(电脑打印)
  (三)进口不作价设备协议书(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法人签名盖章)
  (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有清单资料的3.5寸磁盘)
  (五)已批准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清单或海关设备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申报除外)
  (六)近期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经营单位成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海关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作为投资已进口的设备清单(以进口报关单记录为准,复印件)
  (九)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申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图片和原理说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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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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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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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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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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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十一、十二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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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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