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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一、受理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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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二)项目投产一年以上;
  (三)项目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自筹资金高于总投资的30%,土建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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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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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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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网上填报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企业提交完备的纸质申请资料;
  (五)核实材料后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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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时限
  (一)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
  (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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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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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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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咨询电话
  8210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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