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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我公司想了解一下是否有新的外贸出口政策和扶持措施出台?
答:2004年和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的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印发。现在除一般贸易出口贴息政策已取消外,仍按照2003年我市鼓励外贸出口政策与措施执行。此类信息可以通过访问贸工局网站(http://www.szbti.gov.cn/)获取。
二、问:在2004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资格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和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请问:目前对于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览的公司,如何实行自律管理?要归口哪个部门管理?在这方面深圳有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听说要实行准入市场的资质评估制度,请问会在什么时候进行?
答:在2004年5月2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商务部取消了“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并将“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审批”列为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
目前,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归口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管理。从中国贸促会获悉,新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预计将在8月份左右出台,有关企业可密切关注新政策的发布。
三、问:怎样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如何申请《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答:具体申报的程序可以在我局网站(www.szbti.gov.cn)“网上政府”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栏目查询。
四、问:关于企业外贸进出口权,如果已经过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经营期已有2年的内资贸易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按照贸工局的程序进行备案就可以取得外贸进出口权,而无需先向工商局增加营业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贵公司不是已注册的企业,可以直接根据有关程序进行登记备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登记备案后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手续。
五、问:办理进口许可证一般需要五个工作日,但有时在进口过程中由于海关的归类变化,需要临时紧急办理批文。请问:是否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允许加急办理或者加急变更(1-2天)的证件?
答:上述情况可以办理加急。
六、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外资企业,现有某客户免费提供给我公司一批测试仪器,这批仪器是用于检测我司生产的出口产品。请问这批免费提供的测试仪器能否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的申请?
答:根据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规定,外资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的最主要条件是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目前,加工贸易合同的期限普遍为一年,我们将重点核查企业上一年度的外销比例情况,因此,原则上企业必须在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一年以上,形成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的情况下方可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不作价设备所需的有关材料和情况可到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中的“加工贸易栏目”查询。
七、问:关于2005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
答:2005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计划申报工作从7月1日开始在网上受理,截止时间是7月20日,各企业可根据市贸易工业局、市财政局近期准备出台的《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报。
八、问:深圳在鼓励外资企业的技术进步方面有哪些政策性优惠和扶持?享受优惠和扶持需要什么条件?深圳对外资企业的品牌建设有哪些支持举措?
答:我局承办或参与承办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含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有偿使用)、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等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业务均不分企业性质,向全社会开放,外资企业也不例外。相关政策可查阅下列文件;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含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有偿使用)可查阅《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可查阅《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141号)。
3、“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可查阅《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经发〔2000〕67号)等。
关于对外资品牌建设的支持措施问题。我们目前对品牌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在内资和外资上、在国有和民营上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所有国内企业享受的鼓励政策,外资同样享受,有关具体的鼓励政策措施见《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局质监局关于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64号)。
九、问:我公司属商贸公司,用先进的技术对荔枝和龙眼进行保鲜,然后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产品在美加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我公司曾向贵局申请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但贵局以出口量太少为原因拒绝了我们的申请。美加市场是个新的市场,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占领,但其成长性很好。请贵局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能否支持我公司的发展?
答:从2005年起,外贸发展基金将调整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以有利于继续提升制造业在我市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因外贸发展基金规模有限,故贷款额度的审核主要依据申请企业的出口规模及纳税额。经核,行德昌公司属流通型外贸企业,2004年该公司出口63万元,缴纳的税金为4万元。因此,该公司不符合外贸发展基金支持的企业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