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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工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


处室名称:经济运行处

项目名称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重要工业品:
    铁矿砂、铝土砂、天然气、燃料油国营贸易、化肥(尿素,磷酸二胺,复合肥,其他氯化钾除外)、钢材、*氧化铝

受理对象和条件

凡按以下贸易方式进口上述重要工业品,均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① 一般贸易进口
    ② 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
    ③ 寄售进口
    ④ 租赁进口
    ⑤ 补偿贸易进口
    ⑥ 国际招标进口
    ⑦ 劳务补偿进口
    ⑧ 捐赠进口
    ⑨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⑩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

申报材料

①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②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已领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等);
    ③ 货物进口合同;
    ④ 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须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注: 
1、初次申请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2、氧化铝为国家一级管理商品,由商务部对外贸易管理司直接受理。(咨询电话:010-65197467、65197447)

受理程序

    1、 申请企业填报《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我局初审后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管理系统上报商务部;
    3、 我局对通过复审的申请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 已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月对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进口情况月报表(用电脑打印)报送至市民中心C区3118室,随表需附相应的海关通关证明复印件(要求带原件核对)。我局按月考核企业进口情况,并据此审批企业新的申报数量。

受理时限

我局收到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申报的企业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处理。

受理依据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收费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政务大厅东区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82107476、82001352、82107041

投诉电话

 

 

    附件:1、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三)

     2、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表

          4、自动进口许可管理重要工业品进口情况月报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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