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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
一、企业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我局,并书面说明原因。我局对收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我局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除铁矿砂、铝土矿外,其他商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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