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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为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内资企
业办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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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七条;
2、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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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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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经营单位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终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定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单位继续执行原已签定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终止执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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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1、内销申请报告[(电脑打印) 原件并加盖公章]
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公章]
3、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清单[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预录入磁盘]
4、与申请内销料件对应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即海关手册电脑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登记手册》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企业提供备案库季核清单[复印件]
8、申请内销料件涉证产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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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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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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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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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贸工局加工贸易处递交申请材料—加工贸易处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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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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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有效期限为自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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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证》后方可至海关办理保税料件内销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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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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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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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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