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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自由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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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4.04.06颁布)第3章;
(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2001.12.10颁布);
(三)原外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第17号令,2001.12.30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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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17、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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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17、39条);
(二)技术进出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8、9、10、31、3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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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网上下载填写打印,出口合同登记不用)
(三)《技术进出出口合同数据表》(网上下载填写打印)
(四) 技术进出口合同正式文本
(五)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
(六) 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验原件)
(七) 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非中文本的都必须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3章第18、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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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出口登记不用)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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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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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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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决定;
(五)出具《技术进出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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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3章第41条)。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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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准予登记后,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无有效期限。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16、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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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准许登记后,申请人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通关手续和收汇手续。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20、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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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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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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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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