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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事项

04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自由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自由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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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4.04.06颁布)第3章;
    (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2001.12.10颁布);
    (三)原外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第17号令,2001.12.30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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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17、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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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17、39条);
    (二)技术进出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8、9、10、31、3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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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网上下载填写打印,出口合同登记不用)
    (三)《技术进出出口合同数据表》(网上下载填写打印)
    (四) 技术进出口合同正式文本
    (五)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
    (六) 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验原件)
    (七) 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非中文本的都必须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3章第18、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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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出口登记不用)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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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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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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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决定;
    (五)出具《技术进出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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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3章第41条)。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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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准予登记后,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无有效期限。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16、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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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准许登记后,申请人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通关手续和收汇手续。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20、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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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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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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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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