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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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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4.04.06颁布)第3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2001.12.10颁布)第3章;
(三)《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18号,2000.06.24颁布)第5章;
(四)《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2001.01.04颁布)
(五)《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001.10.25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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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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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2条);
(二)软件出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9条)。
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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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表》(商务部相关网站填写);
(三)软件出口合同正式文本;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
(五)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验原件);
(六)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非中文的都必须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3章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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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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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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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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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商务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录入合同数据;(网址:http://fwwb.fwmys.mofcom.gov.cn/qiye)
(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决定;
(五)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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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3章第41条)。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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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准予登记后,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无有效期限。
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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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准许登记后,申请人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通关手续和收汇手续。(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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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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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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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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