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号许可事项: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
|
|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
-返回 -
|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3、《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
-返回 -
|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本市拍卖企业总量发展和分步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核准。
-返回 -
|
|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拍卖企业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固定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是拍卖师;并有3名以上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市贸工局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7、投资者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8、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二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六、七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1、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我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1名以上专职拍卖师(注册到分公司),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用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6、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7、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一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第一条第二款)
-返回 -
|
|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拍卖企业
1、关于设立拍卖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原件各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拟聘任拍卖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7、拟聘任的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0、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原件1份;
11、其他条件(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书等)。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九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第二条第一款,由本实施办法设定)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1、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拟聘任拍卖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拟聘任的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近两年经营业绩报告原件1份;
1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原件1份。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二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第二条第二款,由本实施办法设定)
-返回 -
|
|
六、申请表格
无
-返回 -
|
|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返回 -
|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经贸委。
-返回 -
|
|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收件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3、处领导审核;
4、局领导审定后签发初审意见报广东省经贸委。
-返回 -
|
|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广东省经贸委上报初审意见。
-返回 -
|
|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以证书标明的有效期为准,如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或因故被撤销,《拍卖批准证书》随之失效。企业变更需向深圳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市贸工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返回 -
|
|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可在深圳依法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返回 -
|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返回 -
|
|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我省建立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制度。拍卖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市贸工局进行初审,贸工局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监督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监督核查意见栏加盖“合格”字样印章;对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或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无经营业绩、无营业纳税证明的拍卖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拍卖企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中止或终止经营权的处理,省经贸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返回 -
|
|
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返回 -
|
|
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82107305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返回 -
|
|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返回 -
|
|
十八、申请范本
无
-返回 -
|
|
- 返回上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