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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许可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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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7条、第10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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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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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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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1、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书1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5、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鉴定评估设备清单1份; 
  8、有关鉴定评估操作程序、标准及方法材料1份; 
  9、合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各1份;
  10、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1份;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9条,由本实施办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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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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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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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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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程序
  1、收件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3、处领导审核;
  4、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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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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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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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企业,可在深圳依法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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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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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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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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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82107305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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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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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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