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号许可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
|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返回 -
|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7条、第10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
-返回 -
|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返回 -
|
|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9条)
-返回 -
|
|
五、申请材料
1、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书1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5、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鉴定评估设备清单1份;
8、有关鉴定评估操作程序、标准及方法材料1份;
9、合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各1份;
10、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1份;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9条,由本实施办法设定)
-返回 -
|
|
六、申请表格
无
-返回 -
|
|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返回 -
|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返回 -
|
|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收件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3、处领导审核;
4、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返回 -
|
|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返回 -
|
|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
-返回 -
|
|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企业,可在深圳依法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返回 -
|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返回 -
|
|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返回 -
|
|
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返回 -
|
|
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82107305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返回 -
|
|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返回 -
|
|
十八、申请范本
无
-返回 -
|
|
- 返回上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