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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号 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
(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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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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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商合发〔2004〕452号);
(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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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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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出口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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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设立代表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代表机构不需提供);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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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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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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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核准事项: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投资开办其他企业(金融类除外)由市贸工局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商务部委托市贸工局核准134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名单附后);
2.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转报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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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4.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窗口);
2.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拟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5.领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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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
2.市贸工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2.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复函后,市贸工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拟文转报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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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商务部或市贸工局核准的事项,由市贸工局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批准证书》。
以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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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境内投资主体取得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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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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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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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东服务大厅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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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2107475、82107050、82107322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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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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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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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授权深圳市贸工局核准的134个国家名单
亚洲(38) 泰国、科威特、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蒙古、印度、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土库曼斯坦、越南、老挝、塔吉克斯坦、阿联酋、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阿曼、以色列、沙特阿拉伯、黎巴嫩、柬埔寨、孟加拉国、叙利亚、也门、卡塔尔、巴林、伊朗、文莱、塞浦路斯、约旦、缅甸。
欧洲(37) 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芬兰、马耳他、挪威、意大利、丹麦、荷兰、奥地利、英国、瑞士、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冰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马其顿、波黑、拉脱维亚。
非洲(41) 加纳、埃及、摩洛哥、毛里求斯、津巴布韦、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里、利比亚、安哥拉、喀麦隆、尼日利亚、苏丹、刚果(金)、南非、佛得角、埃塞俄比亚、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吉布提、贝宁、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中非、坦桑尼亚、多哥、莱索托、厄里特立亚、赤道几内亚、塞舌尔、科摩罗、利比里亚、尼日尔、突尼斯。
南美洲(8) 巴西、波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厄瓜多尔、智利、秘鲁、圭亚那。
北美洲(6) 加拿大、墨西哥、牙买加、古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大洋洲(4) 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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