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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号 许可事项: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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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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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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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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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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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进口酒类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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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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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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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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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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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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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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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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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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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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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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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3799102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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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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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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