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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号 许可事项: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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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定点屠宰场(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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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238号)第五条;
(二)《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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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本市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确定许可数量,直接向市贸工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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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的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二)选址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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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定点屠宰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单位盖章);
(二)市国土部门出示的屠宰场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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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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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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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市贸工局初审同意后,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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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处领导复审;
(四)市贸工局函请规划、环保部门就屠宰场选址提出意见;
(五)局领导审定、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六)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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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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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同意筹建定点屠宰场的复函,无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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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复函后方可筹建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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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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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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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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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2107305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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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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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请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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