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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当前反窃电工作现状及对策


一、当前窃电形势分析
(一)电能被窃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全国窃电情况越来越严重。据保守估算,全国每年因窃电损失近200亿元。北京地区被窃电量从1996年的1.36亿千瓦时,到2001年已上升为2亿千瓦时,仅仅6年就上升了1.2倍。深圳地区从2000年至今共查获窃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平均每年超过2000万千瓦时。
  但从我市近年来查获案件数、窃电量及供电线损依然比较高的现象来看,电能被盗情况依然相当严重,这也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反窃电工作任务将十分艰巨。今年深圳市供电量预计达430亿千瓦时,在现有情况下,即使线损只降低1-2个百分点,对我市经济发展直接和间接的贡献都是巨大的,将超过去年“黔电援深”的供电量,在当前用电形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是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雪中送炭”。
  在国家颁布《电力法》后,各地地方反窃电条例或政府各有关部门用电联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后,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窃电的打击力度,市场秩序不断改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同时,为了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供电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设施改造,堵塞管理漏洞,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利益得到一定程度保护,窃电的猖獗势头有所遏制,打击窃电已取得了一定效果。窃电现象已表现为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窃电范围从过去单纯的日常生活窃电发展到生产经营窃电,窃电的社会化、普遍化以及肆无忌惮的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二)窃电的主要特点
  根据国内及深圳市近年查处的相关案件显示,当前窃电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窃电的主体有所改变。从当前实施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构成情况来看,主要是中小工商企业业主,其中以私企和单位电工窃电案件居多,是窃电的主力军。近来又从单兵作战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合伙作案。数量较少的高耗能企业也主要靠窃电生存,如地条钢厂家。此外,部分窃电犯罪行为中,已有黑社会团伙介入的迹象。供电局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合伙窃电,铤而走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2、窃电发生的主要场所除了居民住家外,比较常见的既有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心、房地产开发商等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低压用户窃电,也有各类机械、注塑加工厂等外资、个体、私营企业高压用户窃电。
  3、窃电数额构成中单位所占比重大。一些企业供电量与结算数差额相当悬殊,物理线损以外的不明电量消失严重,甚至销售量为负数的奇怪现象也时有发生,实际窃电数额远远高于查获的窃电数额,国有电能资源流失严重。
  4、窃电案值不断创出新高。近年来,破获的窃电个案价值从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窃电记录不断刷新,直线攀升。
  5、窃电手段向多样化、科技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从查获的窃电案件作案手段来看,窃电手法和花样不断翻新,各种各样的手段不下几十种。除了普通型窃电手法外,智能型窃电日益增多,科技含量不断增高,有的甚至采用了当今最先进的技术装备,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如在表上安装所谓的“节电器”等节能装置或者安装小型控制器,通过红外线、掌上电脑等遥控装置控制电表的走停,长年窃电,此类作案手法日趋隐蔽,采用传统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发现。
  6、窃电的动机及产生的时间。窃电是利益驱动型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经营者早在经营之初就打好了窃电的算盘,就打定主意从窃电中捞取利润,这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对策,将反窃电关口前移,要在报装接电时增加对现场实际布线的实地核对力度。
  7、窃电的危害性日益增大。窃电引发的民事纠纷、治安案件、火灾案件、刑事案件等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中央电视台先后报道的哈尔滨、洛阳、新疆火灾事故原因均与窃电行为有关联。窃电已不再单纯是一个电力经营秩序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8、窃电者的态度越来越蛮横。个别窃电者态度越来越蛮横,气焰越来越嚣张,不但阻扰用电检查,直接威胁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还敢于藐视法律,暴力对抗电力行政管理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性质非常恶劣。

(三)反窃电工作目前存在的困难及其主要原因
  1、监管、查处、打击力度不够。主要是法律依据不足。现有的电力法规,只对禁止盗窃电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电检查、窃电量的计算、窃电行为的查处程序以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等政府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特别是无法确定窃电时间的案件,因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窃电量计算方法上司法解释有不同的意见,从而严重影响了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亟待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2、窃电案件查处没有一支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因国家有关法规对执法队伍构成有明确的规定,而深圳市受公务员编制的限制,至今无法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来处理电力行政执法问题,而供电部门依据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是原国家电力工业部部颁规章,虽然制定了一些处理窃电问题的具体规定,但也不尽完善,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也不够,对窃电行为未能起到很好的惩治作用。
  3、对群众树立依法用电观念及严厉打击窃电犯罪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不够。这造成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电力是商品,窃电是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着投机取巧、侥幸从众的心理,这种观念在市民中还有相当的市场。
  4、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是自觉地参与反窃电工作,未形成协同打击合力。窃电是社会公害,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它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利益损失,同时,使供电企业的线损居高不下,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窃电工作不是电力企业单独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当前,窃电的特点发生了变化,我们的工作模式、思维方式、应对措施都要随之进行调整。应该由过去各部门单独应对为主,转变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工商、质监以及供电企业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协同作战,同时要有公民自觉积极的参与。
  5、供电企业在内部经营管理上还存在不少漏洞,各种管理措施未能严格执行,给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社会治安差、物业管理乱、供电企业管理难度大的地方往往就是线损居高不下的地区。特别在城中村、转变功能的物业小区、未完全移交的中间层大多是窃电行为的高发地。由于历史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有一定的难度,但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我们不可能容忍这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长期存在。“扫帚不到,灰尘不走”,要借助各级政府整治行动的力量,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一)委托或授权深圳供电局查处窃电的行政执法,建立一支能有效行使职能、高效合格的执法队伍。
  
(二)建立警电联合的长效合作工作机制。
  在市政法委的支持下,市贸工局已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工商、质监以及供电局就进一步加强工作交流,建立警电联合的长效合作工作机制,采取定期(半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打击窃电行为的联席会议形式,协调、交流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统一思想以提高办案速度和水平。

(三)提高反窃电工作的科技水平,完善管理制度,防范与打击并重。
  借鉴香港中华电力公司的管理办法,尽快对客户按用电性质进行严格分类管理,确定出窃电高危用户,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在用电检查队伍中,加大反窃电技术装备的投入,提高对窃电用户的监控能力和现场侦查水平。同时,要提高窃电用户再次申请用电的门槛,制定再次用电信誉保证金或担保制度,从经济角度提高窃电成本。对查实有实施窃电违法行为的单位职工,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继续加大反窃电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用电的意识。
  要继续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典型案例的打击情况,提高群众依法用电的意识,为反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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