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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和《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凡经过市贸工局批准使用、由转贷银行调查同意取得外贸出口基金贷款的、并已履行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转贷银行经办人签名并盖银行公章(一式两份);
(二)办理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时所产生的借据、归还借款的票据、利息单、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
贷款合同复印件上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两份复印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局计财处审核;
(三)市财政局外金处审定(利息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计算)。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以内送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