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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和《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的各类外贸企业;
(二)凡是一般贸易出口产品(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并经同意承保及确认的。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齐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二)提交办理商品出口信用保险时所填写的,并经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后的《出口申报单》及缴纳保险费的有关单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两份复印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三)市贸易工业局计财处审核;
(四)市财政局外金处审定。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以内送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76、82002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