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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各企业:
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妥善解决资助核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核销事项
获2008年资助企业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收汇核销,2008年下半年出口逾期未收汇核销额小于同期出口额30%(含30%)的企业视为收汇核查通过。逾期未达到核销比例的企业不予通过。
二、国税部门核查事项
对未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8月31日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视为通过国税核查;对在国税涉案的企业在8月31日前结案的给予资助。逾期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在国税部门涉案未结的企业不予通过。
三、申报截止时间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须按规定通过网络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逾期未申报财务信息的企业视为放弃资金资助。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逾期末核销企业名单(至7月15日)
2、国税核查未通过企业名单(至4月30日)
计财处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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