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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一、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三)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具备一定规模厂房、设备及工人等生产能力条件的,可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三、申请材料
  (一)新合同
  1.所有申报加工贸易新合同的企业都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深圳圳市加工贸易合同申报表》(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电脑打印)
  ③《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电脑打印) 
  ④《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电脑打印) 
  ⑤《出口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清单》(电脑打印) 
  (提供录有上述2-5项合同资料的3.5寸磁盘,并将第②、③、④、⑤项装订成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⑥近期《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原件及复印件(新企业除外)]
  ⑦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新企业需先经加工场所核验(验厂)] 
  ⑧加工贸易合同报批手册(新企业除外)
  如涉及特种行业、设限管理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加工贸易新合同,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3.内资企业申报加工贸易新合同,还需提供: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委托工厂加工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正在执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来料加工企业只能申报来料加工合同,除提供第(一)项内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单位、来料加工企业与外商三方签订的《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合同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近期已核销合同的工缴费结汇水单(复印件)、正在执行中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二)变更合同
  1.所有申报变更合同的企业都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深圳市加工贸易合同申报表》(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加工贸易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电脑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④《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
  ⑤《合同耗量变更申请表》
  ⑥《合同(协议)表头变更申请表》
  (提供录有上述3-6项合同变更资料的3.5寸磁盘,并将第④、⑤、⑥项装订成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⑦变更合同的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企业联原件及复印件) 
  ⑧《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即海关手册电脑清单)(复印件)
  ⑨《出口成品报关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⑩加工贸易合同报批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及《登记手册》中的《出口情况登记表》。
  3.内资企业还需提供: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补充购销合同或补充委托加工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
  4.来料加工企业还需提供:经营单位、来料加工企业与外商三方签订的《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补充业务合同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需核验生产能力的除外)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一楼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加工贸易处 

九、咨询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83228744,内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8325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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