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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
(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二、申请条件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电脑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深圳市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进口申请表(电脑打印)
(三)进口不作价设备协议书(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法人签名盖章)
(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有清单资料的3.5寸磁盘)
(五)已批准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清单或海关设备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申报除外)
(六)近期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经营单位成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海关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作为投资已进口的设备清单(以进口报关单记录为准,复印件)
(九)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申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图片和原理说明(复印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一楼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加工贸易处
九、咨询电话
83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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