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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
二、申请条件
通过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三、申请材料
外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贸企业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收文——审核——盖章
六、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收齐材料后即时审核即可取结果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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