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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有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
  (三)经营者应当提交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及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审定——申请人到5号窗口领到进口许可证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服务收费
  20元/份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58、8210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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