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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有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
(三)经营者应当提交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及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审定——申请人到5号窗口领到进口许可证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服务收费
20元/份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58、8210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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