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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8号)
二、申请条件
有稀土出口基数和出口实绩的法人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产品来源及流向、销售收入、税金总额、创汇情况);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合同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一)根据商务部有关公告,企业提交申请;
(二)汇总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下达配额数量。
六、服务时限
每年公布一次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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