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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
二、申请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四)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五)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配额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七)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八)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出口实绩;
(四)用油设备的证明文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一)根据商务部有关公告,企业提交申请;
(二)我局审核汇总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下达年度允许量。
六、服务时限
每年公布一次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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