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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2号)
二、申请条件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一)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二)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
(三)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一)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配额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当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一)根据商务部有关公告,企业提交申请;
(二)我局审核汇总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下达至企业。
六、服务时限
每年公布一次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8210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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