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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和考核2005年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
深贸工运字〔2006〕18号


各区经贸(贸工)局,市保税区、高新园区、龙岗大工业区,市外企协、各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及国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82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2005年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和考核工作已经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和考核的对象:
    凡在深圳市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投产一年后,且符合确认条件的,均可申请确认。
    凡己确认为2004年度产品出口企业的,必须参加考核。

二、确认和考核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和考核为2005年度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2005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2005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四)企业2005年实现盈利。

三、申请确认和考核的时间:
    全年受理2005年度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申请。跨年度不予受理,即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2004年度的确认申请。
    已确认为2004年度产品出口企业,如无特殊情况的,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申请考核。逾期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也不再受理申请确认。

四、申请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申请表(详见表一);
    2、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详见表二);
    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财会主要指标表(详见表三);
    4、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产品信息表(详见表四);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副本,交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年度的财务、产品出口实绩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考核产品出口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申请表(详见表一);
    2、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详见表二);
    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财会主要指标表(详见表三);
    4、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产品信息表(详见表四);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考核年度的财务、产品出口实绩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以上表格可上网下载,网址:http://www.szbti.gov.cn

五、主要政策待遇:
    (一)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确认或考核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大陆)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举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三)企业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为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受投资额度限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通知本辖区或所隶属的符合条件且需申请确认或考核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受理期限内向我局经济运行处申请确认或参加考核。

    联 系 人:张小姐、周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82107373 82107321
    申报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118室


   附件:1.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申请表(表一)
          2.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表二)
          3.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财会主要指标表(表三)
          4.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产品信息表(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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